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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信箱”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广泛听取师生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师生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并予以及时处理和解决,依据《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学校建立“院长信箱”平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长信箱”,是指以校园网门户网站为载体,师生员工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院长信箱”平台,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渠道。

   第三条 “院长信箱”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负总责,分管办公室工作校领导牵头,其他校领导分工负责。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来信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院长信箱”工作坚持“及时、高效”原则,有关事务处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应当按工作职责范围,受理“院长信箱”来信。

   第五条 “院长信箱”来信处理的部门(单位)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遵循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原则,对师生员工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分析排查,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六条 师生员工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反映问题。

第二章 来信事项的提出

   第七条 “院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有关部门不受理或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问题;

   (四)反映学校有关人员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学校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院长信箱”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二)冒用他人名义发恶意信息的不予受理;

   (三)已处理公示的重复问题不予受理。

   第九条 来信应坚持“一信一事”的原则,来信应事实清楚、诉求合理、语言文明。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长信箱”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来信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统一进行审核,根据来信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和受理部门(单位),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来信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审核予以受理的来信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收到来信后,应当根据来信内容呈报分管校领导,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对于无法按期办结的来信问题,应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申请延期办理,延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反映比较集中、涉及面广、需要由多个部门(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汇报请示,必要时召开协调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对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等重大事项的问题,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及时汇总整理,呈报校领导研究。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五条 “院长信箱”来信办结情况将作为考核参考纳入部门(单位)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对承办部门(单位)收到来信后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反馈处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进行督办;收到来信后1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反馈处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定期整理汇总“院长信箱”来信和办结情况,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院长信箱”管理员不得公布来信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地址、单位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得互相推诿、拖延办理,上交矛盾,更不得激化矛盾。

   第二十条 与来信人及来信相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人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