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保护信访人及全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信访秩序,促进我院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访是指学院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以及与学院有关的单位或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应由学院及其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学院党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政领导了解校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接受民主监督,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条 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及其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及其部门、单位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学院及其部门提出:
1. 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2. 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3. 对学院及其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4. 对学院及其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5. 应由学院及其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向学院领导走访,须提前与学院党政办公室联系,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 走访的信访问题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方可由别人代替。精神病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的,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反映。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三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信访工作,明确一名院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并设立信访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院内各部门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并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部门的信访问题。
第十五条 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2. 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本院的信访问题;
3. 协调职能部门处理本院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学院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4. 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5.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院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6. 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做到:
1. 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2.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3. 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4. 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5. 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6. 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7. 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批转、催办、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学院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到职能部门进行走访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一接待人应认真进行登记、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需进行调查核实研究的,应在60日内做出结论,并答复信访人;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一接待人应及时与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沟通,便于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信访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统一登记,填写《来信来访处理单》,然后根据反映内容批转到有关领导或部门、系(部)处理,重要问题呈送院领导阅批后转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系(部)接到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件和处理单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回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 信访的回复方式有:给来信人回信;对来访者回访;通过电话向来信、来访者反馈处理结果;在院长接待日向信访者反馈情况;通过校园设立的校务公示栏和校园网上的院长信箱,公布反馈情况。各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2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及时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部门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部门重新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院把信访工作列为考核各部门、系(部)全面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卓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的,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